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17〕95号 |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
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省制造业大会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大力振兴实体经济,争当江苏先进制造业排头兵,现结合南京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
(一)推进制造业高端化发展
1.每年确定百项重点工业产业建设项目和百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强组织协调和要素保障,加快项目建设,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中高端发展。择优支持一批产业高端化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市经信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科委)
2.充分发挥省“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资金专项支持的作用,市级投入不低于省支持力度,专项用于试点示范建设。(市经信委)
(二)推进制造业智能化发展
3.实施市重点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广项目计划,每年择优扶持20个以上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对列入市智能工厂重点建设计划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启动奖励,对建成后达到国内行业一流标准的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智能设备、软件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培育一批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成效显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市经信委)
4.高水平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通过重点培育和专项扶持,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交流平台和合作机制,打造成为市场化程度高、业内知名度高的世界性盛会品牌。(市经信委、商务局、外办)
(三)推进制造业绿色化发展
5.对重点区域内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制定控制目标,在国家级开发区推广“区域能评+区域能耗标准”。鼓励企业将通过节能技改或落后产能淘汰后形成的节能量参与全省的节能量交易,同时将项目节能量交易扩大到所有行业。(市经信委、发改委)
6.推进地方节能环保产业产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国内外先进环保技术,对于创造性利用的新技术或新产品,按照不高于技术设备投资的10%进行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再制造产品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再制造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市经信委、环保局)
7.大力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相关设备、生产线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市级相关专项按标准给予奖励。(市经信委)
8.对列入工信部绿色园区的开发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者的,给予50万元奖励;列入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类产品不高于3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配套奖励。对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成功并通过验收的开发区(园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市经信委、发改委)
9.落实《南京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单位能耗产出、单位排放产出等为主要评价内容的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实施用能、用电、用地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推动工业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倒逼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市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南京供电公司)
(四)推进制造业集群化发展
10.进一步明确全市11个区主导产业功能定位,形成特色突出、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联动发展的区域发展格局。建立特色产业集群发展评价体系,引导工业集中区向特色产业集聚区转型,每年对综合得分排名前10的市级以上产业集群和集聚区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
11.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入选国家级“中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的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试点示范的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市经信委)
(五)推进制造业服务化发展
12.支持分行业服务化模式创新,每年培育50个市级重点示范企业和实施50个带动性强的示范项目,对成效显著的企业或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市经信委、发改委、质监局)
13.重点推进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商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市发改委、商务局、科委、国税局、地税局)
14.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
15.支持企业申报省级生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领军企业、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积极争取相应政策扶持。对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生产服务业项目,以及发展前景好、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业态、新模式,给予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市发改委)
(六)推进制造业国际化发展
16.支持企业参与海外产业园建设,入驻境外经贸合作区。指导企业充分利用省“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加强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在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中的信息服务作用。鼓励企业“抱团出海”,通过海外并购获得关键技术、打造国际知名品牌,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利用中长期信用保险政策,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项目提供保障。(市商务局、科委、经信委、金融办)
二、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优势
(七)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被列为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建设单位,在组建初期三年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支持2—3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市经信委)
18.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开放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经绩效评估,对成效显著的市级以上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及省级研发机构,除落实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以外,市级相关专项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支持。(市科委)
(八)加快技术攻关和研发进程
19.每年组织实施2—3项优势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推动实施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市经信委)
20.支持骨干企业研发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市、区两级对成效显著的共同予以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实施“小升高、高升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根据其经营业绩,在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连续三年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科委、经信委、财政局)
21.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实行科技奖励支出和科研人员薪酬研发预算单列。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和纳税情况,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不超过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省、市、区财政不重复奖励)。(市科委、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九)加快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22.支持各区(园区)按股本出资与院校共同建立成果转化基金、建设大学科技园和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在宁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实施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支持各区(园区)与高校院所共建各类创新载体,推进技术交易和本地产学研项目产业化,对成效显著的给予50—500万元奖励。年度被国家和省评定为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并积极争取省相关专项支持。(市科委、国税局、地税局)
23.发布《南京市新兴产业重点推广应用新产品目录》,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并积极争取列入省推广目录。对新产品(首购首用)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积极开展重大首台(套)装备纳入保险补偿试点工作。(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
24.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工程,加快研究制定我市军民融合发展政策,组织企业申请省级军民融合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市发改委、经信委)
(十)加快标准质量和品牌建设
25.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市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并积极争取省相关专项支持。对获得全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质量技术奖、国家工业产业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市经信委、质监局)
26.支持和鼓励首次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全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的相关企业争取省相关专项支持。对首次获得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南京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市质监局)
27.对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市食药监局、经信委)
28.推进制造业品牌建设,贯彻落实省商标品牌战略三年行动计划,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江苏品牌产品万里行”活动,深入开展“南京轨道交通产品推介交流会”等品牌宣传推介活动。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积极争取省相关专项支持。(市经信委、质监局、科委、工商局、商务局)
(十一)加快产业优秀人才引进
29.依托“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业南京”英才计划,重点引进一批高端产业科技人才,支持在宁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与本地科技型企业合作创立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制定人才安居政策,加大人才住房配建和货币化补贴力度,妥善解决人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鼓励人才长期扎根南京、深耕创业发展。(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房产局、经信委、科委、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
(十二)加快企业互联网化发展
30.深入实施企业互联网化提升计划,重点在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管控集成化、购销经营平台化、制造服务网络化等关键环节择优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或贴息支持,并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计划,以政府补贴方式发放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服务券,降低信息化应用成本。(市经信委)
三、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
(十三)打造制造业领军企业
31.对产业规模10亿元以上的企业建立市区两级联动挂钩机制。其中,100亿以上企业由市分管领导和所在区(园区)分管领导联系,500亿元以上企业由市主要领导和所在区(园区)主要领导联系。支持和鼓励首次入围全国500强的制造业企业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市经信委、工商联、统计局)
32.积极推荐领军企业负责人和突出贡献创新人才作为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或奖状、“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人选。(市总工会、人社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
(十四)打造行业单项冠军
33.实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计划,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市级相关专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省认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市认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在政府采购中,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积极争取省相关政策支持。(市经信委、财政局)
(十五)打造历史经典产业
34.制定实施我市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培育历史经典产业示范工作室、示范企业、示范产业基地(街区)。对重点发展的云锦、金箔、陶瓷、金银细工、盐水鸭、中药、雨花茶等历史经典产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加大力度培育历史经典产业名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市经信委、农委、文广新局)
四、强化要素引导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十六)强化产业发展基金运作
35.2016—2020年,市政府每年出资20亿元设立产业发展母基金。根据《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依托南京市产业发展基金,制定出台南京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方案,基金规模不低于400亿元,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领域发展。(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紫金投资集团)
36.按照“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市区联动、专业运作”的原则,加快南京新兴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整合资源。构建市区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区(园区)围绕主导产业、重大项目落地设立各自的产业发展基金,促进产业集聚。(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紫金投资集团)
37.充分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大力推进投贷联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强化股权投资和信贷支持的联动作用,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融资解决方案、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促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紫金投资集团)
(十七)强化工业集约用地
38.鼓励各开发区实施工业用地灵活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土地供应方式,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对于采取先租后让等创新方式供应土地的区(园区),给予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市国土局)
39.优化调整现有生产工艺布局,引导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除特定产业、特定项目外,建设与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积极争取省对中小微企业高标准厂房租赁费用奖励。传统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先进制造业、“互联网+制造业”等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规划条件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经政府批准变更规划用地手续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在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加层扩建工业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并可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直接按规划建设程序实施并抄报国土部门。逐步建立存量工业用地及闲置厂房流转机制。(市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委)
(十八)强化财政支持力度
40.进一步优化整合现有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并适当增加额度,集中财力、聚焦重点,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完善资金分配机制,加强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经信委、科委)
(十九)强化产融合作推进
41.加快国家首批产融合作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探索产业与金融合作模式,创新金融与实体经济互动形式,促进产业与金融共赢发展。(市经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42.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逐步提高先进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激励约束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有效发挥差别风险容忍度对制造业信贷业务增长的支撑作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
43.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和南京联交所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融资,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各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从境外融资。扩大市级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基金规模,优化政银保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发挥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和股权质押资金作用,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紫金投资集团)
五、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二十)提升部门服务水平
44.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手续削减和备案“网上登记”制度实施。开展“零用地”项目“不再审批”试点。在相关行业领域和江北新区、江宁区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对使用自有土地扩大建设规模的“零用地”技术改造等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试行“不再审批”。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内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市编办、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45.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执法体系,完善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信用信息应用制度措施,对诚信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市发改委)
46.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为企业用户建设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互联网用户空间,提供网上办事的便捷通道。推进为企业网上办事的协同办理,实现数据互联共享,推进政务服务数据信息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市企业服务网的涉企政策归集和集中发布的平台作用,组织好政策解读、要点梳理及信息发布,加强政策指导和宣传服务,着力解决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度和兑现率。(市政务办、经信委、信息中心)
(二十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47.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文件精神,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用电物流成本等,每年降低企业直接成本不低于全省总量的10%。积极组织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主动协调省有关部门对南京企业直购电工作的支持。有序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努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经信委、人社局、商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南京供电公司)
(二十二)营造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氛围
48.大力弘扬南京制造文化和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创新精神、诚信精神,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
49.完善先进制造业的统计监测、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监督考核机制,并通过建立产业发展第三方评价机制,每年重点对各区、开发区的产业高端化发展、企业投资环境、要素保障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市经信委、统计局)
(二十三)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50.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市相关部门、各区(园区)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南京市“制造强市”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制造业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和重要工作,定期督查《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市贯彻意见等的落实执行情况,形成全市协同推进制造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经信委、发改委、科委、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印发